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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2023-08-18

浙科发金〔2023〕3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础研究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科金发〔20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启动2024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遵循科研发展规律,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尖峰计划”,推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全链条部署,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项目申请采取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审核推荐制。二、受理类型(一)2024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第二批项目按照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联合基金两个类别组织申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负责人需具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资历,并具备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或国家级科创平台支撑条件;申请联合基金重大(点)项目的负责人需具备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或国家级科创平台支撑条件。    (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杭州市人民政府冠名设立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杭州联合基金”,与衢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引导和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区域创新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三、申报要求申请人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条件和申请通知有关要求,依托单位要做好项目申请的服务指导和审核推荐。(一)突出需求导向。应对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中明确的研究内容或资助方向、绩效目标和学科代码等进行申报。(二)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保密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涵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三)强化科研诚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多头或重复申报等科研诚信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数据库。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申请书相似度审查,对相似度30%以上(含)的取消申报资格,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申报方式和时间安排(一)网络申报。2024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第二批项目采用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申请人请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络申报(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44d39909-abcd-43fa-a916-828e8a6f1009),点击“在线办理”,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申报项目。申报须知请参看https://zjnsf.kjt.zj.gov.cn/api/site/v1/post/detail?categoryId=2018915&postId=1141289524358283264。(二)审核推荐。各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上报工作。(三)填报时间。本次网上申报从2023年8月28日开始,申报和审核推荐截止时间分别为9月15日17:30、9月18日17:30,请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五、咨询方式1.依托单位管理胡禾,0571-888678162.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及会员注册郑圣彪、高敏,0571-85214970、281708823.政策咨询陈文强、陈心怡,0571-86964972、281708864.学科咨询工程与材料科学:刘君,0571-85119257李金霞(协管材料科学),0571-85117948孔宇豪(协管工程科学),0571-28178386信息科学:宣晓冬,0571-88217337顾欣星(协管信息科学),0571-28170885化学科学:顾欣星,0571-28170885生命科学:李金霞,0571-85117948医学科学(药学):徐敏,0571-88212789医学科学(医学):钱昊,0571-88212603地球科学、数理科学:叶璟,0571-281708875.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基金办:李金霞、刘君,0571-85117948、85119257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陈跃,0571-85255632衢州市科学技术局:晏青,0570-3047307 附件:1.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指南      2.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第二批项目指南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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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7-26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省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联合制定《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  (2)《广东省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科社字〔2020〕218号)  (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科发社〔2017〕20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规范了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申报、评审、建设和运行管理程序,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明确中心建设宗旨、规划布局和管理方式。第二条明确中心以提高我省临床医学研究和诊疗水平为宗旨。第三条明确中心规划布局,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在重大疾病领域引导相关中心建设分中心。第四条规定中心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二)规范中心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明确省科技厅统筹规划中心建设,负责日常管理。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和主要职责,深入参与中心建设发展。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中心及分中心和协同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制定临床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协调联动推进中心建设,保障中心运行和日常管理。  (三)细化中心申报和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规定了中心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单位资质、研究能力等具体要求。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了中心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建立了形式审查、材料评审和综合评审的实施流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范了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确定依托单位、社会公示和发文确认,明确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中心直接纳入省级中心管理体系。  (四)明确运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要求中心通过认定后提交建设方案,经审定后组织实施和建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运行管理制度,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设立学术委员会为中心发展管理提供咨询。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每年对中心开展临床研究及建设情况梳理总结并报送省科技厅。  (五)规范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科技厅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评估。第二十六条明确绩效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明确绩效考核评估结果等级和处理规定。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结果为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明确规定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六)明确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九条统一中心中英文名称。第三十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四、主要特点  (一)协调联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创新的大平台。省科技厅全面统筹规划中心建设,明确项目主管部门、中心依托单位、中心、分中心和协同网络等各层级主体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临床研究平台。  (二)全面规范,建立统一有序的管理运行工作流程。《管理办法》对中心的申报、评审、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全流程做了详细规定,为推动中心建设提供依据和统一标准。通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方式进一步促进中心健康发展。  (三)整体布局,覆盖主要、重大疾病领域。按照广东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和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建立中心,在重大疾病领域引导相关中心建设分中心。中心建设兼顾领域平衡,实现主要疾病领域全覆盖。相关链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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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7-20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现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科技厅  2023年7月6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科教〔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推动开放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培养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广东原始创新能力。  第四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与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协调平衡,聚焦前沿、原始创新,需求牵引、突破瓶颈,交叉融合、开放合作,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联合基金的资金来源于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出资。  第六条 联合基金是省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由省基金委进行专业化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设置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联合基金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研究决定合作协议、资金预算等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省基金委做好联合基金的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省基金委是联合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联合基金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监督评估、结题验收等。  第九条 联合资助方是联合基金的投入主体之一,可提出资金用途,参与制定联合基金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指南建议。通过联合基金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分享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建立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共同参与的联合基金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联合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申报指南、资助计划等重大事项。第三章  联合基金设立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经联合资助方提出意向、多方沟通协商、共同签订协议等流程设立。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可由联合资助方申请者向省科技厅或省基金委提出设立意向。省科技厅也可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需求,邀请并确定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联合基金。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就联合基金设立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期限、资金用途、支持领域、项目设置、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基金委、联合资助方三方应共同签署联合基金组织实施协议书,作为联合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据。协议书应该明确资金投入的期限和金额,协议到期后经协商一致可续签。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组织实施协议书在实施期内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应由签订协议的三方共同商议决定。  联合基金协议终止后,由省基金委负责组织资金清算,结余资金原则上继续统筹用于资助其他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联合资助方的性质,联合基金分为以下类型:区域联合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其他联合基金等。  (一)区域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政府部门共同设立,聚焦区域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求,主要支持围绕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和方向等开展基础研究。  (二)企业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企业共同设立,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主要支持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发展中亟待布局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及技术难点开展基础研究。  (三)其他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共同设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  联合基金可根据发展需求,调整、增设基金类型,优化资助体系。  第十七条 联合基金统一命名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  联合资助方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联合资助方协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年均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可设置独立联合基金并予以冠名;年均出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可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按照拟布局支持的重点领域统筹归类设置。  第十八条 联合资助方为政府部门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出资。  联合资助方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出资。鼓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  企业出资设立联合基金的支出,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优惠。鼓励相同、相近行业领域的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联合资助方按照联合基金组织实施协议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省基金委,纳入省基金委基金专用账户管理。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资助总额,可一次性或分年度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联合基金当年度各类别项目经费分配可根据申报情况适当调剂,年度结余经费可用于资助下一年度该联合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基金项目资助、基金组织实施和管理。省基金委每年可从联合资助方当年投入资金(不含省级财政资金)中按3~5%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或由联合资助方将同等额度的费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体额度及付款方式协商确定。  联合基金的资金管理参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联合资助协议有关约定执行。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商定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资金配置须综合考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及联合资助方需求,采取竞争择优资助。  区域联合基金面向全省开放申报的项目资金占比不低于联合基金项目资金总额的40%。  第二十二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并结合区域、行业创新发展需求,可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但不得为特定主体定向设题。省基金委根据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委按照省基金项目评审及管理等规定,根据联合基金协议书及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在充分竞争基础上择优遴选。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委根据年度资助计划和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联席工作会议审议,报省科技厅审定后,按程序予以公示、立项。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按有关规定对联合基金立项项目的任务书签订、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基金委、联合资助方共同推进成果转化,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等,应当注明获得“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英文:Guangdong Basic and Applied Basic Research Foundation)(项目批准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委定期将项目进展、知识产权、重大变更、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联合资助方报告,听取意见建议。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委应当按照省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对联合基金的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联合资助方对联合基金的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回避与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科技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基金的监督评估与诚信管理参照广东省科技计划监督评估与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协商按程序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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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7-13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和整合全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优化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结构、加快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是当前我国科技事业的重点工作之一。早在2018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中就提出要“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明确“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充分发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到2025年,争取全社会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比重达到10%,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比重超过10%”。国家和省重要文件均明确要推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联合基金的建立是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广东已初步形成省市、省企多元投入基础研究的新格局。省科技厅发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省市、省企联合等方式推动构建了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格局  一是强化省市联动,引导地市财政投入支持基础研究,设立省市联合基金。2019年,分别与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财政与地市财政1:3的资金投入比例,设立了四支省市联合基金。至2022年,随着粤佛、粤莞联合基金资金投入规模加大以及新设立粤惠联合基金,省市联合基金年度资金规模已达3亿元。二是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作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设立省企联合基金。围绕公共卫生与医药健康领域,启动实施了包括一方制药、凯普生物、中卫科研、迈瑞等省企联合基金;围绕国家“双碳”战略目标,聚焦海上风电产业技术创新发展,与南方电网、三峡集团、省能源集团及明阳智能四家企业共同设立海上风电联合基金。 (三)《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为制定《细则》奠定基础。《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厅与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联合印发,前期为联合基金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引,筑牢了联合基金健康发展的良好基础。目前《工作指引》有效期已届满,亟需制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为联合基金的组织运行提供制度支撑。 二、政策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三)《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 (五)《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粤府〔2021〕28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七)《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科教〔2020〕150号) 三、内容框架 《细则》的起草力求脉络清晰,权责分明、简明扼要,内容分为6章33条,约3300字。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细则》的制定依据,联合基金的定义、设立宗旨、运行原则、资金来源及组织方式。第二章为管理职责设置,明确联合基金各方参与主体的职责定位及工作机制。第三章为联合基金设立,阐述了联合基金的设立程序、基金类型以及出资比例、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第四章为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从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立项及验收、成果管理等层面介绍了联合基金组织实施管理有关要求。第五章为监督保障,从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保密规定、监督评估等角度明确了联合基金运行过程的监督保障措施。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细则》的实施时间、有效期与解释主体。 四、主要特点  本《细则》是联合基金组织、运行与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规范了联合基金设立流程。《细则》构建了联合基金组织管理架构,明确各方职责、权益,为联合基金的组织实施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二是丰富了联合资助方范围,规范了联合基金命名方式。对于联合资助方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联合资助方协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年均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可设置独立联合基金并予以冠名,同时增加了对年均出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可予以合并设置基金。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联合基金的出资比例。《细则》将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的出资比例结合联合资助方的不同作出区分,对联合资助方为政府部门的,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出资。联合资助方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出资,重点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投入。 四是增加了企业投入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表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告),“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五是完善了组织实施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细则》将原《工作指引》中“省基金委从联合资助方资金中按3%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调整为“省基金委每年可从联合资助方当年投入资金(不含省级财政资金)中按3~5%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或由联合资助方将同等额度的费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体额度及付款方式协商确定”。根据工作实践情况,可按照资金投入规模大小及管理成本商定组织实施和管理费具体比例。   相关链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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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解读

2023-06-30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完善广东省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提高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支撑高水平科技强省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科技伦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健全我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更好推进相关任务举措在我省落地落实,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筑牢科技伦理底线。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三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9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五)《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  (六)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  (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八)《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九)《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十)《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结合广东科技创新实际,从构建完善治理体系、健全审查监管机制、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开展教育宣传和理论研究、强化治理保障等方面,提出我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18条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构建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出建立健全我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推动科技类社会团体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律。  (二)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机制。提出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统一,推行开展科技活动前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加强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完善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及制度,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  (三)切实加强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明确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责任主体和对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的惩戒措施。其中特别明确,涉及财政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四)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宣传和理论研究。提出开展科技伦理学科教育和常态化培训,有效引导科技伦理宣传普及和舆论监督,支持科技活动单位及人员主动开展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开展科技伦理治理试点示范,多措并举以全面提升我省科技伦理意识和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五)强化科技伦理治理保障。主要围绕统筹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开展,提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协同推进三方面保障措施。  四、主要特点  《实施方案》是我省首个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多任务需要逐步落实。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明确协同共治,构建全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实施方案》提出组建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多部门多单位联动的广东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省级科技伦理治理领导体系;通过明确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伦理治理职责分工、压实各类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推动科技类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和引导科技人员自律等措施,加快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责任体系。  (二)突出精准施策,细化落实科技伦理治理举措。《实施方案》以落实落细《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为目的,以突出结合广东科技创新实际为关键,以高风险科技伦理审查复核、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监管、伦理(审查)委员会和高风险活动“双备案”等为抓手,明确科技伦理治理举措的具体操作流程,推动各项工作稳步落地。  (三)强化伦理意识,严守筑牢科技伦理治理底线。《实施方案》以鼓励督促与严查严惩双向发力,一方面,通过学科教育、宣传普及、舆论监督、常态培训等方式,引导科技人员树立伦理底线意识,自觉践行伦理规范,积极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另一方面,提出明确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和惩戒方式,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有人查、有人管,惩戒有依据、有措施。  (四)开展试点示范,全面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水平。在我省教育和医疗资源较为丰富的背景下,《实施方案》提出开展教育、医疗“双试点”工作,以青年科技人员学科教育为牵引,推动科技向善;以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为契机,积累医学研究领域科技伦理治理经验。争取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省科技伦理治理水平,为完善其他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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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2023-06-09

浙科发金〔2023〕2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科金发〔20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启动2024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遵循科研发展规律,坚持自由探索和需求牵引系统部署,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尖峰计划”,推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项目申请采取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审核推荐制。二、受理类型(一)2024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第一批项目按照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重点项目、探索项目、联合基金四个类别组织申报,申请“杰青”、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重大(点)项目的负责人需具备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或国家级科创平台支撑条件。(二)省自然科学基金与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冠名设立华东医药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与白马湖实验室冠名设立白马湖实验室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与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气象局、丽水市人民政府、js333国际线路检测等联合资助方设立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引导和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和企业创新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详见附件)。(三)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杭州、衢州联合基金项目将纳入第二批项目,申报通知另行发布。三、申报要求申请人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相关条件和申请通知有关要求,依托单位要做好项目申请的服务指导和择优审核。(一)聚焦重点领域。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重点领域和基础学科研究领域申请数一般不少于80%。(二)突出需求导向。联合基金项目应对照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研究内容或资助方向、绩效目标和学科代码等进行申报。(三)积极培育青年科研人员。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中应有一定比例为40周岁以下的科研人员;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更好发挥作用的若干措施》(浙科发规〔2023〕13号)有关要求,“杰青”、探索青年项目的女性科研人员申请年龄放宽到不超过42周岁;有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的依托单位可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探索项目;探索公益项目的40周岁以下申请人比例一般不少于50%。(四)实行限额推荐。基金重点、探索项目由依托单位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限额推荐,各依托单位管理员可登录省自然科学基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本单位申请限额数。(五)严格遵守科研伦理和保密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涵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六)强化科研诚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多头或重复申报等科研诚信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数据库。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申请书相似度审查,对相似度30%以上(含)的取消申报资格,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申报方式和时间安排(一)网络申报。2024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第一批项目采用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申请人请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络申报(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impleCode=ff8080815d551320015d58a5a2f200222331001216001&webId=1),点击“在线办理”,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申报项目。申报须知请参看https://zjnsf.kjt.zj.gov.cn/api/site/v1/post/detail?categoryId=2018915&postId=1113856281099108352。(二)审核推荐。各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上报工作。(三)填报时间。本次网上申报从2023年6月12日开始,申报和审核推荐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7日18:00、7月12日18:00,请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四、咨询方式1.依托单位管理胡禾,0571-888678162.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及会员注册郑圣彪、高敏,0571-85214970、281708823.政策咨询陈文强、陈心怡,0571-86964972、281708864.学科咨询工程与材料科学:刘君,0571-85119257李金霞(协管材料科学),0571-85117948孔宇豪(协管工程科学),0571-28178386信息科学:宣晓冬,0571-88217337顾欣星(协管信息科学),0571-28170885化学科学:顾欣星,0571-28170885生命科学:李金霞,0571-85117948医学科学(药学):徐敏,0571-88212789医学科学(医学)、管理科学:钱昊,0571-88212603地球科学、数理科学:叶璟,0571-281708875.探索公益陈文强,0571-869649726.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基金办:李金霞、刘君,0571-85117948、85119257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金美英,0571-89908852白马湖实验室:雪小峰,0571-89920067浙江省水利厅:陶洁,0571-87826556浙江省气象局:刘洁,0571-87070822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吴彦勋,0578-2138609js333国际线路检测:王晶晶,0571-85333229        附件:2024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第一批项目指南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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